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一、非法集資的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其他形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3.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4.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或者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三農建設、國外高新科技研究成果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或以訂立合同為幌子,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
3.地下宣傳不斷造勢。過去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經常采取聘請經濟學家、社會知名人士代言、正規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近年來,伴隨防范非法集資廣告資訊排查清理活動的進行,非法集資宣傳逐漸轉為地下宣傳,如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進行宣傳,聘用熟人業務員打造“口碑陷阱”,在QQ群、微信群等通訊工具上借由投資教學、互助學習等名義推廣非法集資產品等。一旦被查,便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非法集資在宣傳中往往利用參與者的親友關系網進行集資行為,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后,一些集資參與人員在有意或無知的情況下,間接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同鄉參與非法集資,終究損人不利己。
三、六種非法集資典型手段要警惕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資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3.打著境外投資、高新技術開發旗號非法集資。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4.以“養老”的旗號誘騙老年群體投資資金。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的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資資金。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卷款潛逃。
6.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四、防范非法集資警示語
1.珍惜一生血汗錢,免遭財產損失;
2.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
3.錢存銀行有法律保障,非法集資將血本無歸;
4.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5.抵制高息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
6.對非法集資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決不參與;
7.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自擔風險;
8.抵制非法集資,警惕詐騙陷阱;
9.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警惕貸款、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廣告陷阱,謹防上當受騙;
10.自覺抵制和及時舉報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11.警惕網絡非法集資新騙局,高額回報往往是陷阱;
12.警惕“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遠離“非法集資”;
13.打擊非法集資齊參與,同享社會和諧共受益;
14.積極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金融穩定,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15.打擊非法集資,維護群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共建和諧社會;
16.非法集資--看得見的利益,看不見的風險;
17.你貪的是利息,他要的是你本金;
18.別讓貪欲蒙蔽雙眼,勿信天上掉下餡餅;
19.光芒散盡,金山背后是“債山”;
20.一份耕耘一份收獲,不要輕信任何關于財富的神話;
21.“合法”吸儲不大意,熟人“熱心”不輕信;
22.保持一顆平常心,高息“誘餌”不動心;
23.參與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國家不予代償;
24.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即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
25.警惕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