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10月12日正式發布。
適應業務發展需求《指引》變《辦法》
2011年原銀監會發布《指引》以來,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成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但隨著市場環境變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的發展需要。
金融監管總局充分考慮銀團市場的實際狀況,對《指引》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訂,起草形成《辦法》,并于2024年3月22日至4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
正式發布的《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優化分組銀團的定義和分組標準,有利于銀行的對照實施和銀團成團。二是完善分銷比例的相關規定,增加了對設置聯合牽頭行、副牽頭行時的分銷比例限制,更好推動同業合作和分散風險。三是進一步明確銀團收費的相關要求,授權通過行業自律組織進一步規范銀團貸款收費行為。四是對銀團貸款轉讓中的優先受讓權、受讓方范圍等內容進行了修訂,更好滿足二級市場轉讓的實際需求。
本次發布的《辦法》共七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銀團成員、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銀團貸款轉讓交易和附則等部分。
《辦法》重點修訂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監管導向,要求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范化解風險。二是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三是規范銀團收費的原則和方式,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四是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訂將“指引”修改為“辦法”,并增加了監督管理等相關內容。
優化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求
《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從籌組模式看,《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于相同條件,《辦法》則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為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銀行可以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于70%。
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余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這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淀的信貸資源。銀行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貸資產登記流轉平臺進行事前集中登記,并開展轉讓交易。
明確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
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
《辦法》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為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
各牽頭行和代理行應該根據《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共同履行牽頭行或代理行職責。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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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記者 仇兆燕